壹、領取每月退休金的適用條件
軍官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適用條件主要沿用《現役軍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軍官服役滿16年,士官和軍官服役滿16年”,並增加了相對合理的從精兵強將軍官適用條件,直接從地方高校招收研究生,招收地方專業人才。士官按月領取退役金的適用條件主要是基於軍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要求。明確規定其擔任士官滿16年(服役滿18年)或者晉升軍士長四級以上軍銜後在本軍銜服役滿6年且累計服役滿14年。這種安排既符合士官制度改革的新方向,也有利於吸引技術成熟的骨幹長期服役,在黃金時代為部隊多做貢獻。也能保證享受政策的人員具有壹定的規模,避免因條件過多而導致政策效力低下的問題。同時,考慮到高校畢業生和新兵因軍銜高將退役,部分不符合擔任士官16年的條件,因此對此類群體的年齡限制適當放寬。
二、退休養老金的標準和調整機制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標準和調整機制是壹項新的制度設計。退休養老金標準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主,以融入社會和鼓勵就業創業為導向。采取相對獨立的計發基數,根據擔任軍官(士官)的年限,按照計發基數的壹定比例發放。其中,計算基數主要是針對每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壹半在部隊,壹半在地方”的特點,參考各職級軍人工資和現階段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綜合確定為壹個相對合理的固定值;考慮到軍官(士官)的服役年限、地方安置去向、工資待遇等因素,16年軍官(士官)退休待遇的計發比例分別定為60%和50%,每增加1年,計發比例增加2%。擔任軍官(士官)時間越長,退休待遇水平提高越快。同時,為建立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退休養老金調整機制,為退役士兵選擇這種安置方式提供相對明確的預期,《辦法》綜合考慮就業人員工資收入、物價水平等因素,參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和頻率,明確調整退休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