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信托公司與房東簽訂的合同性質定義為委托合同,受托人(房屋信托公司)基於委托合同處理委托人事務。此時:
(1)受托人憑委托書以房東名義與租客簽訂租賃合同,是否會直接適用委托代理的法律後果?即代理人(房屋信托公司)行為的後果由委托人(房東,法律上也稱“自己”)承擔;
(2)受托人基於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義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房屋租賃合同基於法律對委托合同的幹預的規定,直接約束委托人(房東)和第三人(承租人)。
可見,住房信托公司以房東的名義或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具有約束房東的法律後果。此時,房東不得以房屋托管公司收取租金後跑路,自己沒有收到租金為由,要求租客另行支付租金,也不得以自己對房屋擁有絕對所有權為由,要求租客騰退房屋。房東遭受的損失應該單獨向住房信托公司索賠。
2.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房東可以收回房子。
如果將房屋托管公司與房東簽訂的合同性質界定為房屋租賃合同,則房屋托管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轉租合同”)僅基於合同相對性原則約束房屋托管公司與承租人,承租人不得利用轉租合同對抗房東的所有權。
因此,房東在與房屋托管公司解除合同關系時,可以主張實際所有人(承租人)騰空房屋,並支付逾期占用費。房客的損失由房客向住房信托公司索賠。當然,租戶(也稱為轉租人)可以通過代表托管公司向房東履行租金支付義務來保護自己對房屋的占有和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3條。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條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移交給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