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合同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協商或法律規定改變原合同關系的內容。即原合同有效。
3.建設工程合同是特殊合同,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進行工程建設。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定作人中途改變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這壹規定,定作方作為承包合同的壹方,有權變更承包工作的要求,但只應承擔承包方的損失。我國《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的設計變更,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發包人有權單方變更工程設計,但應當賠償承包人相應的經濟損失。
4.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後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補充、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內容需要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該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作為發包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有權變更工程設計,但這種變更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5、超過原總造價的30%,只要增加工程造價,不屬於整體招標內容的“輔路”工程可以單獨招標。
淮安律師/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