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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利息有什麽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工程建設項目中經常發生工程款拖欠,很容易給承包商造成很大的損失,所以很多承包商在追討工程款的時候都會想盡辦法追回最大的賠償金。欠款利息是承包商可以收回的壹筆補償費,但如何以及何時計算欠款利息是許多承包商所不知道的。在現實生活中,建設項目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總能找到各種理由,比如工程質量、資金周轉困難等。,但這不應該是發包人不支付工程款的根本原因,往往是借口。就承包方而言,壹旦發現對方無意按期支付工程款,應及時督促對方支付逾期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但在實踐中,施工合同中有時並未明確約定拖欠的利息,以至於有人懷疑能否向發包人追回拖欠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算和支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因此,建設工程雙方約定從協議中處理利息,但沒有約定要求對方按照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所欠利息。同時,根據該解釋,工程欠款利息自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支付:當事人未約定支付時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支付時間:1。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為交付日期;2、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為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3.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建設工程雙方不能就工程款拖欠達成壹致,準備委托建築律師向法院起訴,則應盡快進行追償。根據法律規定,工程欠款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欠款開始計算。如果他們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法院將不再保護他們。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掛牌貸款市場利率計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二十七條

利息應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起計算和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

(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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