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0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法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外,還要支付相當於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