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外國投資回顧
(壹)取消對外商投資(包括臺港澳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初始投資比例、貨幣投資比例和投資期限的限制或規定。
認繳出資的數額、方式和期限由公司投資者(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並在合資(合作)合同和公司章程中載明。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批復中明確上述內容。
(2)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外,取消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
(三)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通知》所列行業的註冊資本出資,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作修改前,按現行規定執行。
除上述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外,不再對公司註冊資本的實繳情況進行審計。
(4)2014年3月1日前批準的對外投資事項,投資者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章程約定的出資義務;如需變更,投資者可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本通知相關要求進行審核。
(5)公司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國家鼓勵類內外資項目的確認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件的證明,仍按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發[2006]201號)規定辦理。
(六)廢止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定》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補充規定》,修改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