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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投標文件的組成

根據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招標文件壹般由以下七項基本內容組成:1)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2)投標人須知(包括投標報價和對投標人的各種投標規定和要求);3)評價標準和方法;4)技術術語(包括技術標準、規範、使用要求和圖紙等。);5)投標文件的格式;6)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和合同格式;7)投標人要求的附件和其他材料。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管理辦法》,招標文件包括以下內容:投標邀請書;投標人須知;投標人應提交的資質和資信證明文件;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文件的編制和投標保證金的支付方式、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件和圖紙等。;合同的主要條款和簽訂方式;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廢標條款;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地點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和標明。

擴展數據:

編制招標文件應遵循的主要規定。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不壹壹敘述,大部分與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的要求相同。但是,在編制招標文件時,還應註意以下規定:

(1)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規定,說明不符合任何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拒絕,並以醒目的方式標明:未標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標中不視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對於非物質要求和條件,應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範圍和數量,以及調整這些偏差的方法。

(2)允許中標人分包非主要設備材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主要設備或供應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允許分包。除按招標文件要求不允許變更標準設備材料供應商外,中標人經招標人同意變更標準設備材料供應商的,不視為轉包或違法分包。

(3)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規格應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根據施工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壹般包括以下內容:(1)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2)投標人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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