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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是當面受理嗎?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是分離的,因此很難親自接受和交付合同中涉及的貨物。大部分都是由第三方承運人運送到目的地,然後進口商收貨。在這個過程中,壹旦貨物損壞,需要證明損壞的原因。為了明確有關各方的責任,規避風險,減少貿易糾紛,雙方有必要對貨物的質量、檢驗時間、地點、人員、檢驗方法、檢驗標準等作出明確的約定。

國際貨物檢驗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2004年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法律風險提示

風險點的預防措施

風險1:貨物檢驗標準約定不明確導致的風險。簽訂合同前充分溝通,制定明確詳細的質量條款和檢驗標準條款。

風險二:壹旦發生驗貨糾紛,舉證困難。在整個過程中,要註意相關材料或證據的保留和收集,以備不時之需。

風險三:約定的索賠期過長,加重了出口商的質量責任。對進口商復驗的時間和地點做出合理約定,尤其是易腐和生銹的物品。

風險四:約定的貨物檢驗地點對我們不利。根據貨物的儲存特點、易損性和運輸安全系數,選擇對我們有利的驗貨地點。

風險五:產品不符合海關檢驗要求,被海關扣留。了解進出口國家海關的檢驗標準和程序,按要求出口產品。

法律風險分析

風險1:貨物檢驗標準約定不明確導致的風險。

※表達形式

根據公約的規定,出口商即賣方有保證質量的義務。根據壹般原則,如果合同已規定了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賣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和規格交付貨物;如果合同沒有具體規定,賣方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根據合同或法律作出的檢驗結果是判斷賣方提交的貨物是否符合合同的標準。如果買方提出高於壹般標準,賣方應與買方充分溝通,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避免因檢驗標準約定不明確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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