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壹)設立賭博場所並接受投註;
(二)設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
(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
(四)參與賭博網站的利潤分成。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龍頭利潤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
(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
(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
(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
組織賭博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十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因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
如何應對網絡賭博?
在網上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網上開設賭場情節嚴重的包括:抽頭漁利累計數額達到3萬元以上的;賭資總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受理。
投註;招募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以及其他嚴重情節。上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營利為目的,在網絡上賭博,然後再進行賭博的,以賭博罪論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龍頭利潤總額達到3萬元以上;
(二)賭博資金數額達到30萬元以上的;
(3)累計參賭人數達到120以上;
(四)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在賭博場所參與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下級代理接受投註的;
(七)吸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