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本人同意。
2、以盈利為目的。所以,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用別人的照片做表情,不算侵權。但任何形式的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行為,也應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因此,如果有人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比如對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比如對肖像權人造成精神損害,使用人也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司法實踐中,以不牟利為目的,汙損、醜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件也不少。綜上所述,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行為的唯壹前提和重要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醜化、汙損、偽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任何形式侵犯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均應承擔法律責任。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說明侵權人不尊重他人肖像的個人利益,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人身排他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處罰。如果在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使用肖像,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
(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利潤;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18條,自然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特定自然人通過圖像、雕塑、繪畫等在壹定載體上可以被識別的外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