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9年2月28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第46號修訂。
法律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更好滿足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服務,是指依托互聯網技術,搭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出租汽車預約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搭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優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約租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但城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