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預防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道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使用道路運輸車輛運輸危險貨物及其相關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員外,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必要的押運員,確保危險貨物處於押運員的監管之下。運輸車輛應當安裝、懸掛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誌》(GB 13392)要求的警示標誌,隨車攜帶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備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道路運輸安全。運輸爆炸物品和劇毒化學品的車輛還應當安裝和粘貼符合《道路運輸爆炸物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安全技術要求》(GB 20300)要求的安全標誌。運輸劇毒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險廢物時,還應當隨車攜帶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和報告。
第四十五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和《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在車輛運行過程中通過定位系統對車輛和駕駛人進行監控管理。
第四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80公裏,在其他道路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60公裏。道路限速標誌、標線顯示的速度低於上述規定速度的,車速不得高於限速標誌、標線顯示的速度。
第四十七條運輸過程中,駕駛員應確保罐車罐體、活動罐櫃和罐箱關閉裝置處於關閉狀態。
第四十八條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批準的路線和時間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