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主要內容;壹、《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1)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
(二)危險廢物安全管理制度
(3)確定違反危險廢物管理法規的行為;1.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規(1)危險廢物環境管理;1.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及相關法規(1)危險廢物環境管理;2.有害廢物造成的環境問題
危險廢物的汙染途徑:
處理不當(直接接觸人體和生態環境)
排入河流、湖泊和海洋;
堆放和傾倒在地面上。
在收集、運輸、處理、處置和再生過程中會產生各種汙染(二次汙染)。
填埋:滲濾液泄漏或滲濾液不達標排放。
焚燒:廢氣排放汙染大氣。
回收:回收產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汙染物排放;以及回收產品中汙染物的釋放。
;2.有害廢物造成的環境問題
危險廢物風險控制原則:
可追溯性原則
確定危險廢物的目的地(利用和處置方法)
可控原則
確定危險廢物的暴露途徑
確保危險廢物的接觸劑量處於“可接受的水平”
;2.有害廢物造成的環境問題
危險廢物的風險控制措施:
追蹤危險廢物的去向:確定汙染物釋放途徑(暴露現場)
危險廢物管理規劃系統
危險廢物轉移票據系統
危險廢物處理(行政執行)系統
危險廢物去向的確認:汙染物暴露途徑的確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
危險廢物汙染控制技術政策(技術市場指導)
危險廢物汙染控制技術規範(許可證技術審查基礎)
;安全管理體系:指從安全角度出發,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和處置設備的管理體系。
包括:
徽標管理
分類管理
無混合管理
貯存管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52條、第58條、第60條、第61條、第65條。
;1,標誌管理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對容器、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