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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法律知識點:所有權

壹.所有權概述

(壹)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權人有權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動產。

所有權的特征:

(1)所有權為自有。

(2)所有權完整。

(3)所有權是統壹的或整體性的,所有權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於壹體,即壹切權力壹體化。

(4)所有權是永久的或永久的。

(5)所有權具有彈性,所有權的全部或部分權力可以通過設定其他物權形式或其他形式從所有權整體中分離出來,但所有權人並不因此而喪失其對財產的所有權,而是在行使所有權時受到壹定的限制。

所有權權能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實現其財產利益所能采取的各種措施和手段。

(1)控球能力。占有可以是實際掌握和控制事物的力量。

(2)使用權。使用權是指在不損害物的本體或改變物的性質的情況下,根據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物的權利,以實現權利人對物的利益。

(3)賺錢能力。收益權是指獲得物的果實的權力。

(4)處置權力。處分權是指依法處分事物並決定其法律命運的權力。

(二)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類型

1.國家所有權。有些財產是國家專有的,如礦藏、水、海域、城市土地、國防資產、無線電頻譜資源等。

2.集體所有制。

3.私人所有權。

第二,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1)所有權的取得

1.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根據是否以他人的所有權為前提分為兩類:

(1)原收購。是指基於法律規定而非他人既有權利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產、益、附、無主物和沒收物的法定所有權、動產善意取得、沒收等。

(2)衍生品收購。是指基於他人已有的權利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如轉讓行為、贈與行為等。

2.房地產所有權的獲得:

(1)通過合法行為獲得。比如繼承財產。

(二)通過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的。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建築,如建房、填海造地、植樹;法院判決、強制執行、公共征收和沒收等行政行為。

3.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通過合法行為獲得。

(二)通過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取得的。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法院判決和執行。

對於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的歸屬,《物權法》規定,自發布征集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關於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動物的歸屬,《物權法》規定,自認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關於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問題,我國繼承法規定,無人繼承和受遺贈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是:

(1)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價格轉讓;③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

(二)所有權的消滅(理解)

1.所有權因法律行為而消滅。

(1)放棄所有權。

(2)所有權轉移。

2.所有權因事實而非法律行為而消滅。

(1)作為所有權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終止。

(二)標的物滅失。

(三)判決、執行、罰款、沒收、納稅等。

(4)該動產附著於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他人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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