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侵權。指違反民法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
3.犯罪行為。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法,在刑法中明確規定為犯罪的行為。
違法行為按其性質可分為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其中,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當受到懲處的行為,就是犯罪行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行為的違法性和可罰性是由其社會危害性決定的,二者是不可分的。
違法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應從行政行為法律要件的缺陷來分析。由於違法行政行為是法律要件存在缺陷的行政行為,其法律效力也應相應存在缺陷。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類型有:公定力、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應當依法懲處的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