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活動,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危害中國人民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或者指使、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的;
(四)為敵人指明目標;
(五)其他間諜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七條* *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教唆、資助他人實施間諜活動,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互勾結實施間諜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間諜活動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給予獎勵。
衍生問題:
如果違反了反間諜法,會承擔什麽法律責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從事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安全的間諜活動,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反間諜法》明確規定了下列情形的法律責任:壹是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明知他人從事間諜活動,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信息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三是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故意阻礙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泄露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五是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第六,以各種方式銷毀、隱藏或者隱匿贓款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境外人員可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這是壹種特殊的問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