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法停車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人行橫道和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2.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禁止停車;
3、* * * *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隊(站)門前的道路及距上述地點30米以內,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準停車;
4.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員不準離開車、人或裝卸物品,立即離開;
6、市內公交* * *不得在車站外的道路上停車挑逗歌手。
二、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主體是指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櫻花型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不排除部分非專業運輸人員、非正規司機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事故;
2.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有罪。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來源於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到其行為的嚴重後果,但由於過失而未能預見,或者即使預見到,也輕信而本可以避免,造成嚴重後果;
3.客體是公共交通安全;
4.客觀上是指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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