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處理辦法》第四條?
對違反建築法規的新建、增建、改建和施工,違章建築檢查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建築主管部門處理,並執行建築主管部門指定的事項。建設主管部門因調查、舉報或者其他情況,知道違法建築正在施工的,應當立即責令停止施工。?
查處和拆除違法建築的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市、縣(市)政府頒發的居民身份證;拆遷人員還應攜帶拆遷證件。
《違法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違法建築檢查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進行調查,確定必須拆除的,應當立即拆除。經認定不構成拆除要求的,應當通知違法建築人在接到通知後30日內依照建築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申請許可。
違法建設者申請許可不符合規定或逾期不辦理許可申請手續的,由直轄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予以拆除。
擴展數據:
國家法律對什麽是違法建設沒有統壹的定義,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規定建設的房屋。
地方政府壹般從規劃建設許可的角度認定違章建築。也就是說,如果妳建的房子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或者超出上述許可證的範圍建設,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拆遷涉及到違章建築的認定和拆除,大多會從這些證件入手。
從違反的程度來看,違章建築有兩種。壹類是有土地使用權的違法建築,即在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設,但建設未取得或超過建設、規劃部門的相關批準。
另壹種是沒有土地使用權的違章建築,因為沒有土地使用權,也沒有後續的審批手續。這類違章建築往往面臨被無償拆除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