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築不受法律保護。對任意傾倒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章飼養動物、違章搭建、占用通道、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二,誰有權拆除違章建築?
在實踐中,有多個部門對違法建築進行認定,包括城管、規劃部門、鄉(鎮)政府、拆遷辦、環保部門、國土部門等...事實上,有權認定違法建築的常見部門包括這三個:
(壹)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對城市違法建築進行認定。
(二)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有權對鄉、村莊規劃區內的違法建築進行管轄,並有權對前述範圍內的違法建築進行認定。
(3)自然資源部(國土部)。根據法律規定,自然資源部門(國土部門)有權查處違法用地並責令其交出。也就是說,如果房屋上的土地是違法的,它有權對違法建築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三,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
(壹)調查取證
1.對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記錄,如建築物的位置、面積、用途、用途等。
2.根據現場調查做好記錄。
3.取得與項目、用地、施工等相關的許可材料。並為建築物的定性和後期拆除提供證明。
值得註意的是,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做筆錄。
(二)確定建築物是否違法。
(三)對認定為違法建築並公布的建築物發出停止施工、限期拆除的指令。對於違法建築,由城鄉規劃部門或鄉鎮政府發布責令停止建設。對程序性違法建築,責令限期整改消除影響;對實質性違法建築,責令限期拆除,否則按規定處罰。同時,將在非法網站或其附近張貼通知。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出具強制拆遷決定書,告知當事人享有復議和訴訟的權利。
(6)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將督促當事人履行拆遷義務。不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作出後,將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強制拆遷機關包括規劃、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城管行政執法局、建設局執法大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