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由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美國審計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幫助董事在組織會計政策、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等方面履行法律責任。,即審計委員會應為經理人員就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計劃和長期合同所作的財務披露尋求合理的保證;審計委員會應提供合理的保證,說明公司的運營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所有事務是否按照道德標準進行,以及是否保持有效控制以揭示員工的利益沖突和錯誤。審計委員會應明確關鍵財務風險、業務風險領域和內部控制系統。改革後的美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化了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專業能力,將“財務專家”擴大為“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
含義:
SEC最終將“審計委員會財務專家”定義為:能夠理解公認會計準則和財務報告;能夠評估公認會計原則在相關會計估計、權責發生制和撥備中的應用;具有編制、審查、分析和評估財務報表的經驗,或具有監督壹名或多名個人從事上述活動的經驗;能夠理解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了解審計委員會的職能。改革後的美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強調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除擔任公司董事和審計委員會委員外,不得有下列行為:接受發行人的任何咨詢費、顧問費或其他報酬;作為發行人或其任何子公司的關聯公司。SEC已經接受了這兩個標準,這意味著審計委員會成員與上市公司或其合夥人、股東和組織管理當局之間不得有任何重要關系,包括商業、銀行、會計、法律、咨詢、授權和家族關系。改革後的美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倡導審計委員會與外部審計師、公司董事、高級經理、內部審計師和風險經理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溝通。紐交所擬上市規則要求審計委員會應與管理當局和獨立審計師討論年度財務報表和季度財務報表,並在管理當局的討論和分析中披露;討論提供給分析師和評級機構的利潤預期、財務信息和利潤準則;討論風險管理和風險管理政策;分別與管理層、內部審計師和獨立審計師舉行定期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