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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處罰實施細則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類建設工程,包括新建、臨時建築、改建和拆除建築物和構築物、街道裝飾、道路和管線、其他工程設施及各類占地等規劃管理人員依法行使規劃監督權,對監督中發現的各類違法占地和建設的處罰程序如下:

壹、規劃管理人員發現違法,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建設單位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攜帶相關規劃建設資料到規劃部門審核。

二、規劃部門管理人員在確認其違法行為後,立即向違法單位或個人發出《違章通知書》,並如實填寫《違章處理意見表》,報送規劃聯合辦公室。

第三,規劃管理聯席會議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視違法單位或個人的情節輕重,作出對違法事件的處罰決定。

四、規劃管理人員根據聯合辦公室的決定向違章單位或個人下達處罰決定,該決定以建委的名義下達。

五、違法單位或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違章單位或個人接受處罰後,規劃管理人員將處罰情況報規劃部門,並將有關資料存檔永久保存。

非法建築的鑒定標準:

1,有凸起屋頂的房屋和建築物;

2.花園住宅和公寓庭院中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3.街區、裏弄、新村建設的房屋外墻附著的建築物、構築物;

4、逾期不拆除不占用道路的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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