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偽造證明材料的處罰取決於犯罪情節。不構成犯罪的,情節輕微的,處五日至十日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壹般會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定罪量刑。偽造證件構成犯罪的,根據犯罪情節判處,壹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是指嚴重妨害國家機關和領導機關、軍警機關、司法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多次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損公文、證件、印章,因妨害公文、證件、印章犯罪行為,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單位、團體聲譽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