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委托貸款合同的貸款資金是由金融機構正式發放給借款人的,但借款人本質上不是委托銀行,而是委托人,委托銀行只是代為發放貸款。因此,這類合同的性質屬於民間借貸合同,而非金融借貸合同。
二、委托貸款合同中利息、罰息、違約金的處理
在委托貸款合同糾紛中,往往約定貸款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既然這類合同在法律上被定性為民間借貸合同,那麽貸款的利息、罰息、違約金就應該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執行。各項利息、罰息、違約金、費用的綜合比例原則上不超過月利息的2%,但當事人已按月利率3%履行義務的,
三。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客戶和受委托銀行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受托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
根據委托人、受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的委托貸款合同,因貸款是由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受托銀行有協助催收的義務,受托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歸還貸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6日《關於委托貸款協議糾紛如何確定當事人資格的批復》,受托銀行也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委托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後,可以不將委托人視為案件當事人。
2.委托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應當增加受托銀行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第三人知道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的,受托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對委托人和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委托貸款合同中,已知借款人實際上是向受托銀行借款,而委托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是委托人與借款人協商確定的,所以委托人當然有權就委托貸款單獨對借款人提起訴訟。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委托貸款協議糾紛如何確定當事人資格的批復》,為進壹步查明案情,應將受委托銀行列為第三人,便於案件審理。
四。擔保的處理
在委托貸款合同中,為保證貸款的收回,往往設定抵押、質押、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擔保人有兩種,壹種是受托銀行,壹種是委托人;擔保發生糾紛後如何處理,有以下幾種情況:
1.擔保權人與當事人壹致的情況。
比如擔保人是受托銀行,受托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擔保人是委托人,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時,起訴人與保證人完全壹致,因此不存在權利瑕疵,行使擔保權時不存在法律障礙。
2.被擔保方的主體與起訴方的主體不壹致。
實踐中經常出現擔保人是銀行,但原告是委托人;或者擔保人是委托人,原告是受托銀行的情況。就以上兩種情況而言,第壹種情況較為常見。由於委托人、受委托銀行、借款人在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及相關擔保合同過程中均知曉被擔保的主債權,在上述不壹致的情況下,無論委托人還是受委托銀行提起訴訟,均不影響擔保的效力,原告有權要求相關主體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