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定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對於正確認定委托作品侵犯第三人著作權的責任具有重要意義。關於委托創作合同的性質,有三種不同的觀點,即創作合同是委托合同、承包合同還是無名合同。對此,筆者認為,委托創作合同應當是合同。因為,就合同的形式及其法律後果而言,委托他人創作作品的合同符合合同的特征。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壹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定作方在合同中交付的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智力的。反對將委托作品合同界定為雇傭合同的理由之壹是,雇傭合同中定作方交付的工作成果通常是有形的,不包括智力成果。這種觀點沒有理論依據,也不符合審判實踐。在德國,壹般認為科學藝術創作可以是合同中約定的工作,我國合同法理論也認為智力勞動可以是承辦人的工作,並得到審判實踐的支持。例如,第2號法令第2條。1997 2月13全辦[1997]12國家版權局關於影樓拍攝照片著作權的批復規定“客戶與影樓之間的關系應屬於民法上的合同關系。因合同關系產生的照片,應當屬於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委托創作。”
此外,將委托工程合同界定為承包合同也有現實依據。國家版權局6月1999 65438+10月11給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的復函稱委托作品“依據民法上的委托或締約關系創作的作品。所以,委托創作合同應該是壹個合同,委托人為定作人,受托人為定作人。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條款目錄
第五十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侵權復制品和違法活動所涉及的財物。
第五十二條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合法授權出版、制作的,電影作品復制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復制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出版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或者在著作權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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