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假。按照規定,事假壹天扣的工資金額=月工資÷21.75。21.75是勞動法規定的每月帶薪天數。每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
2、病假。根據規定,病假壹天扣的工資金額=月工資÷21.75乘以40%,其中40%為最高扣比例。壹般公司的扣款比例在40%以內,有的公司還帶薪病假壹定天數。
病假工資的支付標準是:
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的,為本人工資的60%;
滿2年不滿4年的,為本人工資的70%;
滿4年不滿6年的,為本人工資的80%。
而且勞動法規定,扣除後的當天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3.年假及其他。公司不得因員工帶薪休假、婚假、喪假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節假日而扣減員工工資。
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不包括以下工資減少:
1,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降,工資必須下降(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由於雇員的個人休假,工資減少。
總結壹下,員工請病假和事假扣工資的方式是,病假扣的工資不得高於當月應出勤日工資的40%,事假扣的工資壹般按照員工每月應出勤而未出勤的天數扣。需要註意的是,扣除病假工資時,員工工資扣除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