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條例》第七、八、九條規定:
1、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持有和使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佩戴和佩帶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
2、嚴禁買賣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
3.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購買、穿著、佩戴與人民警察制服及其標誌樣式、顏色、圖案近似並足以引起混淆的服裝和標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
1.人民警察的警銜標誌、警服、警械和證件由人民警察專用,其他任何個人或者組織不得持有或者使用。
2、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警服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和出售。
3、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標誌、制服、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數據:
警服是全體警察的制服,是警察身份和執法的重要標誌,體現了壹個國家的警察作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有壹個特殊的地區,也實行警察軍銜制度和統壹服裝,就是蘇聯紅軍在1945實行軍管的旅大地區。
旅大市人民警察實行警銜制度,警銜分為上尉、警官、警長、警察。制服統壹,夏天綠色黃色,冬天青色。
新中國成立後,警服經歷了50式、55式、58式、66式、72式、83式、89式、99式等八次隨鞋換裝。前四種警服與解放軍的警服基本相同,但標誌上有區別,與72式的軍裝不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誌管理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警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警務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