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和完善審計標準體系,有利於完善財經領域的民主監督制度。財政預算執行的管理權是人民賦予的權力,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預算執行的審計監督權也是人民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審計機關的權力。
2.審計標準體系的建立有利於促進審計工作,服務於依法治國的目標。審計機關通過對國家財政收支和與國有資產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可以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3.審計標準體系的建立有利於審計法的全面實施,促進審計立法的發展和審計監督體系的完善。審計標準體系的建立應以憲法為基礎,以審計法為核心,並與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保持有機聯系。審計法頒布前,起草制定審計法,確立審計監督的基本原則,明確審計機關的職責、權限和審計程序,規定被審計單位阻撓審計工作和違反財經法規的責任等基本審計制度,是整個審計立法工作的重點。
4.審計標準體系的建立有利於加強審計法制建設,促進審計工作逐步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審計法制建設是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組成部分,要認真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方針。審計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是審計法制建設的具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5.審計標準體系的建立,可以全面具體地規範各種審計行為,促進審計質量和審計執法水平的提高。建立和完善審計標準體系的中心目標是提高審計人員的執法水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審計標準體系不僅包括審計法律法規體系,還包括審計規則和標準體系,以及審計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