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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和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法律分析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是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行政機關、擔任公職和享有榮譽稱號的權利。規定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同時規定,公民有權向有關機關申訴、控告或者舉報任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它是公民經濟要求的集中政治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同時又受到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技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程度及其實現的程度,往往是衡量民主化程度的標誌。公民不僅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民主權利,還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權和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權利,監督包括批評、建議、控告、申訴、檢舉的權利。而且通過社會提供的各種形式,如平等競爭公職、擇優錄取制度和社會咨詢制度,他們可以直接參與管理政府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所有政府機構和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以外,為壹年以上五年以下。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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