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權益法下,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隨著其凈資產的變動而變動。當子公司實現利潤時,母公司需要相應確認投資收益,從而提高母公司當期利潤。
而母公司的這部分利潤並沒有相應的實際現金流入來支撐,以至於母公司有利潤(子公司的投資收益)卻沒有現金進行利潤分配。這是權益法的壹個缺點,它容易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閱讀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第五條規定了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核算範圍:
壹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能夠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但合並財務報表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
二是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同壹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也應采用成本法核算。
擴展數據:
判斷壹個投資公司是否有能力影響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活動的標準,在國際上壹般是投資公司擁有被投資公司20%或25%以下的股權。我國1992發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為50%,采用成本法。
1992發布的《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比例為25%。目前我國具體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將這壹比例定為20%。
成本法下,投資企業賬戶中的長期股權投資賬戶按投資成本入賬後,長期股權投資賬戶的余額保持不變,除非投資企業再次購買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或出售部分購買的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或收到清算股利,股票永久跌價。
被投資企業報告的損益,被投資企業不予確認,待被投資企業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潤後,才作為投資收益入賬。
理論基礎
這種做法的理論基礎是,即使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的股份,且兩者形成控制和被控制關系,被投資企業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因此投資企業應在被投資企業支付股利或分配利潤時確認投資收益,而不是在被投資企業取得經營成果時確認。
理論基礎與第壹款無關,也可以用成本法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控制。
百度百科-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