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的“義和門”剛停,劇情相似但性質不同的版本又在上海上演。這次不同於武漢的“賠衣門”,是因為武漢那家醫院承認財務保管不當;發生在上海的,是患者家屬的“表演欲”。
房間裏有壹個細節。在上海的這次“丟衣門”中,患者家屬當時表示沒有現金,去醫院欠費。事後,他們堅稱患者口袋裏有2000元左右的現金。前後矛盾嚴重,還敢玩這麽大的破綻。他們只能說這些家屬無中生有,故意碰瓷。
正所謂前車之鑒,也提醒了壹些醫院,壹定要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這次上海的“交衣門”,通過監控來洗清醫院的清白,有壹個“征得家屬同意”、“專用塑料袋保管貼標簽”、“專人看護”、“當面清點交接”的過程,就是壹個很好的案例。其他醫院不妨借鑒壹下。
對於壹些患者和家屬來說,醫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不是賺外快的地方,不是發財的地方。不要總抱著碰瓷的僥幸心理。壹旦曝光,退壹步說,就是不道德,失去公信力;如果情況嚴重,其中部分還涉嫌詐騙,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解釋,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更為嚴厲。
具體到數額標準,根據最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至1萬元以上、3萬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
就上海“衣物賠償門”而言,最終並未造成醫院損失,且數額較小,不構成刑事責任。另外,家屬索要財產賠償是民事賠償。應該本著“誰索賠,誰舉證”的原則,家屬需要拿出相應的證據或線索。面對胡說八道的家屬,醫院不必慌張,也不必被家屬牽著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