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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嚴重傷害他人是刑事犯罪?

妳好,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如下。在傷害案件中,受害人的傷害在法律上分為重傷、輕傷、輕微傷,其中重傷、輕微傷屬於刑事案件,輕微傷屬於治安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人們經常對傷害的嚴重程度有許多爭議,這已成為處理傷害案件的壹個難題。修改刑法時,考慮到刑法中重傷案件的刑事責任比較重,刑法第95條明確規定了什麽是重傷。根據該條規定,構成重傷的主要是指以下三種情況之壹:1。它使人身體殘疾或破壞人的外貌。在司法實踐中,“肢體殘疾”是指由於各種損傷因素導致的肢體喪失,或者肢體雖完整但功能喪失,壹般包括任意壹只手拇指在指間關節以上缺失,雙足五個以上腳趾缺失,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導致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毀容”是指破壞他人面部,造成明顯變形、醜陋或功能障礙,如壹只眼球喪失或萎縮;鼻部缺損、塌陷或扭曲導致明顯變形;面神經損傷導致大部分面部肌肉壹側麻痹,導致眼瞼閉合不全、嘴角歪斜等。2.導致人喪失聽覺、視覺或其他器官功能。在司法實踐中,所謂“聽力損失”壹般是指損傷後單耳聽力損失在91分貝以上或雙耳聽力損失在60分貝以上;“視力”喪失是指傷後單眼失明,或雙眼低視力,其中單眼低視力為2級,或眼外傷、顱腦損傷引起的半徑小於10度的視野缺損;“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是指除聽覺、視覺以外的其他器官功能喪失或嚴重功能障礙,如雙側損傷婦女喪失哺乳能力、腎損傷並發腎性高血壓、腎功能嚴重障礙等。3.其他的對個人健康有很大的危害。這種情況壹般是指損傷時危及生命或損傷過程中可導致生命的並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如開放性顱腦損傷;心臟損傷;胸部大血管損傷;胃、腸和膽道系統穿孔和破裂;燒傷和燙傷後休克等。對於多處損傷者,不能簡單地將多處損傷相加來判斷是否重傷;多處損傷中只有壹處必須達到規定的重傷標準,才能構成重傷。刑法只是原則上規定了重傷標準的基本特征。至於具體程度,由於實際情況相當復雜,可以通過司法解釋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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