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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不知道是專利產品不屬於侵權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銷售的不知道是專利的產品或者以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解釋:

銷售者或使用者只有在“來源不明”和“來源合法”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賠償責任,但需要註意的是,仍然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說,對於善意的銷售或者使用人,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停止侵權、消除影響,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賠償。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專利權人許可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銷售的不知道是專利的產品;

3.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的產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做了必要的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

4.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海、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為自用目的使用其裝置和設備中的有關專利;

5.將相關專利專門用於科學研究和實驗。

擴展數據

專利侵權的責任:

(壹)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采取民事制裁。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處理侵權行為時,主要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

(二)侵權的行政責任。我國《專利法》對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秘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此外,我國專利法還對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

(3)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專利法,專利侵權主要受到民事制裁,但有時也需要刑事制裁。

基準源

百度百科-專利侵權責任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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