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宣部近日下發了《關於開展文化娛樂領域綜合治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進壹步加強行業管理。加大對違法失德藝人的懲罰力度,禁止不良藝人挪位復出。規範明星廣告代言。
2.在銀保監會網站查詢到《關於謹防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其中提到,金融產品信息高度不對稱、專業性強,如果代言人本身不區分代言產品資質、不了解產品風險,可能存在誤導宣傳的風險。消費者在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不應盲目相信明星代言,應理性看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
3.廣告法約束代言人的行為。當代演說家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除了行政處罰外,還可能面臨民事責任。“有關部門在對違法企業進行重罰的同時,也會對那些違法代言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和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對自己未曾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部分)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