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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國立代言的眾安保險是否支付法律責任?

不需要。壹般來說,代言人不需要為其承擔連帶民事或刑事責任。如果代言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貿然發言,則該發言的廣告被認為是虛假廣告;只有相關食品藥品的代言出現問題,才能追究明星的責任。目前我們國家對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產品給予了最嚴格的要求,甚至可以追究代言人虛假宣傳的責任,但對於其他產品,主要是追究生產經營者的責任。此外,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中宣部近日下發了《關於開展文化娛樂領域綜合治理的通知》。通知要求進壹步加強行業管理。加大對違法失德藝人的懲罰力度,禁止不良藝人挪位復出。規範明星廣告代言。

2.在銀保監會網站查詢到《關於謹防明星代言金融產品風險的提示》,其中提到,金融產品信息高度不對稱、專業性強,如果代言人本身不區分代言產品資質、不了解產品風險,可能存在誤導宣傳的風險。消費者在選擇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不應盲目相信明星代言,應理性看待明星代言的產品或服務。

3.廣告法約束代言人的行為。當代演說家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除了行政處罰外,還可能面臨民事責任。“有關部門在對違法企業進行重罰的同時,也會對那些違法代言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和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對自己未曾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服務作推薦、證明。

廣告法第五十六條(部分)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廣告主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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