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互聯網的引導和監督,加強網絡監管防止沈迷,定期組織網絡教育講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八條新聞出版、教育、衛生、文化和旅遊、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義務,引導家庭、學校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措施預防和幹預未成年人沈迷網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壹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方式和管理功能、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等方式,防止未成年人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條規定:學校應當合理利用互聯網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統壹管理。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沈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 *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回歸正常學習生活。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六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七條互聯網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處理者、智能終端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涉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監督檢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訴舉報渠道,以顯著方式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和方式,及時受理和處理公眾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