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章第56條。第1章是總則,即立法目的、未成年人的概念、保護工作應遵循的原則、教育保護的主要內容、履行法定義務的主體等。第二章為“家庭保護”提供了家庭保護的內容、方式和方法;第三章是“學校保護”,規定了學校當局(中小學、有兒童的國家)和教師保護的責任和義務;第4章是“社會保護”,涵蓋範圍很廣;第五章“司法保護”,規定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法院)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處理犯罪未成年人的原則和方法,以及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和民事權利的保護;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違反本法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第七章是“附則”,規定中央和地方可以根據本法和本法生效日期制定有關條例或者實施細則。
《未成年人保護法》最大的特點是只全面規定未成年人的生命權、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依據該法確定的“保護對象”明確規定了“保護主體”。它不僅明確規定了家庭、學校和社會的保護責任,還規定了保護未成年人的組織和個人的義務和責任。例如,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可見,保護的主體具有最廣泛的特點。除該條款外,在以下各章的具體規定中,不僅規定了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在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民政、勞動、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保護職責,還規定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矯治機關以及婦聯、工會、青聯、青聯、學生聯合會的職責。既規定了成年人集中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教育單位的保護責任,也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保護責任。不僅博物館、紀念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有對未成年人優先開放的義務,營業性舞廳、電子遊藝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也有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它不僅規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保護責任,還規定了教師、司法人員、作家、科學家、藝術家等成年公民應當履行的義務和責任。
(以上內容摘自國務院關工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