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子的結果是崔飛沒有因此被判刑。先說壹個去年發生在四川成都的案例。壹個學弟第壹次登上擂臺,被壹個金腰帶選手KO送進醫院。結果他也被送到醫院,死了。這個案子的結果還沒有最終確定,但是KO大學生的對手有很大概率不會被判刑。這是因為在職業比賽中,選手在上場前往往需要簽署壹份協議,協議的內容大致是:自己意識到比賽中可能發生的意外,包括受傷甚至死亡,並願意為此承擔責任。作為競爭對手,對壹名選手的死亡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會承擔其他責任。比如,賽事舉辦前,參賽選手必須為每壹位職業選手購買保險,提供專業的醫療團隊,為賽事安排裁判,讓選手在發生意外時得到專業及時的治療。而且壹旦有選手受傷住院,保險公司賠付的金額不足以支撐費用,參賽選手有義務補足差額,但這不是硬性規定,主要看參賽選手的意願。
作為比賽的壹方,被對手KO致死的選手,只要在對手失去反抗(如KO)後繼續打擊,就不承擔法律責任。但作為KO對手的壹方,壹些賠償責任,包括壹些心理負擔,還是要承擔的。對此妳怎麽看?冷眼書生SIR原創,歡迎留言互動,轉發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