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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無故受傷,怎麽索賠?

被他人傷害後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申請賠償,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因被他人毆打造成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視受害人的受傷情況而定,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等。

法律分析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曠工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和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害人因傷致殘的,為增加其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還應當予以賠償。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支付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被害人親屬辦理喪事發生的其他合理費用。在進行賠償時,壹般需要受害人去專門的機構進行傷情鑒定。此時,鑒定結束後,可以要求對方根據鑒定結果進行賠償。不同的傷害等級需要不同的賠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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