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因為員工簽訂了兩份合同,會給原公司的工作安排帶來經濟損失,原公司可以根據相關證據追償,同時要求新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且員工因急事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賠償,賠償金額可能是壹個月的工資。實踐中,員工找到新公司後,還是要先與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是基於以下規定:與公司協商,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其實員工找到下壹家公司後,新公司會先確定員工是否存在其他勞動關系,所以壹般情況下不會出現兩份勞動合同同時存在的情況。而且為了避免被原公司要求賠償,建議按法律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雇主的情況並非如此。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會產生嚴重後果。如果被認定違法解除,還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工人可能還會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招用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