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也稱為法律創造,法律創造,最通常被稱為“立法”。
是指具有法律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或者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並對法律予以承認的專門活動。壹般也稱為修改、修正和廢除法律的活動。
法律創造的特征:
1,制定法律是國家的專屬活動,是國家履行職能的主要方式之壹;
2.法律制定既包括具有創造性權力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也包括被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的法律制定活動;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律制定活動,也包括法律的修改、補充、廢止和承認活動;
4.現代社會的立法活動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