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對自然災害的法律法規;
2、辦理治安法律法規;
3、應對公共衛生和畜禽疫情的法律法規;
4.響應國家應急和動員法律法規;
5、處理科技發展和利用科技手段造成的責任事故等法律法規;
6、經濟和安全應急法律法規;
7、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
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對突發事件和應急管理都有相關規定:
1.安全保護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原《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
2.交通救援:《緊急救援條例》、《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民用航空器搜尋救助條例》等。
3.應急管理: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4.醫療保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四條發布三級、四級預警,預警期宣布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壹)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相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及時收集和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監測、預測和預警;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和評估,預測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等級;
(四)定期向社會發布與公眾相關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管理相關信息的報告工作;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預警可能受到的突發事件危害,宣傳避免和減少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