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明確了空域的類別、管理體制和服務標準,簡化了通用航空使用空域的法律。
因為空域屬於國家資源,空域分類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只能按照《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通過制定法律進行調整。我國航空領域唯壹有效的法律《民用航空法》由於調整範圍僅限於民航,無法全面規範空域管理。只有制定《航空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空域分類管理和相關制度問題,明確空域類別、管理體制和服務標準,簡化通用航空使用空域的程序,保障通用航空用戶使用空域的權利。
通用航空多以“高度低、速度慢、目標小”的低空飛行。飛機種類多,性能差異大,可靠性低,運行範圍廣,任務性質復雜,受環境因素影響大,保障手段不足,使用人數多,人員配置和組織教育薄弱。隨著通用航空的不斷發展,如果其管控體系不能理順,必然導致空中未知情況增多,危及重要目標的安全風險增加,空中恐怖主義風險增加。同時,由於我國不區分限制空域和公共空域,防空必須全程監控所有空域目標,客觀上增加了防空的安全壓力。我國現行的《飛行基本規則》和《通用航空管制條例》雖然列出了航空活動應當遵守的規則和應當受到處罰的違規行為,但對處罰違規行為的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執法手段和處罰措施都沒有明確規定。
通用航空的發展、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是國家整體利益的不同方面。雖然在壹些局部問題上相互矛盾,但在國家整體利益上高度壹致。為了正確處理發展通用航空、保障航空和空防安全、加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關系,只有建立完備的法規體系,制定國家層面的航空法。只有這樣,才能解決現行民航法、基本規則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無法解決的空管安全和空防制度問題,集中空防資源保障重點目標的空中安全,同時建立執法主體、執法程序、執法手段和處罰措施,查處危害航空安全和空防安全的行為, 在確保國家空管和空防安全的前提下,實現通用航空的健康發展。
突破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制,制定《航空法》,是實現通用航空發展,充分發揮通用航空在促進經濟發展、服務國民經濟各行業、國家應急救援、國防建設和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的根本途徑。因此,建議將航空法立法納入國家立法計劃,加快立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