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不適宜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並提供含有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程序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投標進行評審和比較,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建設工程的開標、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並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發包給指定的承包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建築工程總承包,禁止建築工程分包。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設備采購中的壹項或者多項發包給總承包單位;但是,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不得拆分為幾個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工程承包人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發包是指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交由總承包人或者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中的壹項或者多項交由承包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