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正常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國際合作,有效懲治犯罪,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是指中國人民與外國在偵查、調查、起訴、審判和執行刑事案件中提供的相互協助,包括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安排證人作證或者協助調查、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沒收和返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物、移送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協助。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進行刑事司法協助,依照本法進行。
執行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適用本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請求書的簽署機關、請求書及所附材料的語言文字、相關處理時限和具體程序等事項,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依照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或者經雙方協商處理。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根據平等互惠的原則提供國際刑事司法協助。
國際刑事司法協助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
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同意,外國的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的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向外國提供本法規定的證據材料和協助。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對外聯絡機構進行中外刑事司法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和其他對外聯絡機構負責提交、接收和轉遞刑事司法協助請求,處理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有關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沒有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通過外交途徑相互聯系。
第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部門是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主管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他們審查和處理外國提出的刑事司法協助請求,並承擔與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有關的其他任務。在移交被判刑人員的情況下,司法部按照職責分工承擔主管部門的相應責任。
辦理刑事司法協助相關案件的機關是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辦案機關,負責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外國刑事司法協助請求,執行其主管機關交辦的外國刑事司法協助請求。
第七條國家保障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所需的經費。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與外國執行刑事司法協助相互請求所產生的費用,有條約的,按照條約規定承擔;沒有條約或者條約沒有規定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