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壹般支持夫妻因離婚而約定的離婚費用;如果壹方有配偶,壹般認為關於分手費的約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壹般認為無效。對於雙方無配偶分手費的約定,結合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以及各地法院制度的理解不同,在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1,分手壹定要給分手費嗎?從分手費的特征和支付方式來看,雙方同意或者壹方承諾支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當是壹種本質法律行為,即雙方書面同意或者壹方承諾支付分手費,而不僅僅是口頭同意,否則不受法律保護。另外,雙方同意或者壹方承諾支付分手費的行為,客觀上應當是雙方當事人在沒有任何威脅、恐嚇、脅迫的情況下做出的,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雙方同意或者壹方承諾支付分手費。簡單來說,壹個願打,壹個願挨。如果男方只是不肯給,不跟妳簽任何協議,妳沒有理由逼他給妳分手費。2.分手時如何分割同居期間購買的財產?在同居關系中,登記在壹方名下但雙方出資的財產,壹般可視為壹方個人財產,但* * *對該財產有債權。如果分手,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自己的出資以及相應的房屋增值收益。3.男方給了彩禮,婚姻沒有形成。他能要回來嗎?可以要求退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4.如何理解配偶與他人同居?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以夫妻名義,構成重婚),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如何理解和適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我們的表述盡量將其與重婚、婚外戀、偶有婚外性行為區分開來。是否構成同居,從雙方關系的連續性、穩定性以及是否共同生活等方面來認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1994年2月1日發布)頒布實施後,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共同生活的,仍應以重婚罪定罪處罰。5.同時與多個異性以夫妻名義生活算重婚嗎?重婚可分為法定重婚和事實重婚。後者是指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況,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事實上的重婚也是違法的。構成事實重婚的,其近親屬、基層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以涉嫌重婚的名義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起申訴。6.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嗎?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傷害或歧視。因此,同居所生子女有權繼承自己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