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已發布相關命令、決定、通知,並采取了壹系列臨時管控措施,包括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禁止民眾外出、限制人群聚集、居民區封閉管道等,所有居民都應嚴格遵守。任何單位和個人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提取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平時戴不戴口罩是個人喜好;但在特殊時期,根據地區出臺的相關決定,“在公共場合不戴口罩,將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必須戴口罩,否則違法。在目前的情況下,即使在政府發布通知後,不戴口罩進入公共場所也是違法的。當面臨特殊情況時,當地政府有權對壹些公共區域進行限制,包括對人員的限制和對人員進出行為的限制。所以戴口罩肯定在這個限制範圍內。政府有權利,是法律賦予的,所以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十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國家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