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必須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從而保證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是對立統壹的關系。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生態系統良性循環,有利於經濟發展。經濟發展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如果環境被汙染,資源被破壞,人類健康被損害,經濟發展就會受到極大的制約。環境汙染壹旦發生,壹般很難在短時間內消除。許多環境因素被破壞後,極難恢復正常,有的甚至不可恢復,應以預防為主;環境汙染引起的壹些疾病潛伏期長,發病後難以發現和治愈;環境被汙染破壞後,治理和修復的成本很高;要把環境汙染控制到最低限度,僅僅註重防止新的汙染是不夠的,還要采取綜合措施,積極控制現有的汙染和破壞。控制環境汙染和破壞,必須從全局和整體考慮。根治問題的首要辦法是全面規劃,合理布局。“誰汙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充分體現了生產者、經營者和開發者權利義務的法律壹致性。貫徹這壹原則有利於促進汙染者控制汙染,籌集汙染治理資金,保護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環境的好壞關系到每個人的生活和健康。保護環境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壹部分,也是每個人的義務。要做好環保工作,光靠政府和政府環保部門的人力和精力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必須廣泛發動群眾,把環境保護變成人們的自覺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和減少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保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