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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應當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法律主觀性:

治安拘留的條件《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的壹種,又稱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在短時間內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處罰措施。其期限大於1天,小於15天。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壹種處罰,也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之壹。我國行政拘留主要是治安拘留。因為是嚴厲的行政處罰,所以法律也嚴格規定了這個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執行。羈押地點是公安看守所。治安案件調查完畢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八條

國家推動在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建立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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