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券發行實行核準制。在我國,證券發行核準制是指證券發行人提出發行申請,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向中國證監會推薦,中國證監會進行初步合規審核,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最終由中國證監會核準後發行。核準制不僅強調公司信息的披露,還要求必須滿足壹定的實質性條件。如公司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等。核準制的核心是監管部門進行合規審核,強化中介機構的責任,加大對市場參與者的行為約束,減少對新股發行的行政幹預。(2)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是指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負責對發行人的證券發行上市進行推薦和指導,通過盡職調查核實公司發行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協助發行人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作為保薦人。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只接受保薦人推薦的發行或上市申請文件。
2)、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進行盡職調查,認真核查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向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出具推薦意見,並對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連帶責任。
3)、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其推薦的公司上市後壹段時間內負有持續督導的義務,並對公司在督導期間的不規範行為承擔責任。
(四)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5)、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實行持續監管。3.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是證券發行審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立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發行審核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申請進行審核。發行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出具的相關材料和意見;審核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獨立表決,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股票發行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建立和完善發審委制度是不斷提高發行審核的專業性和透明度,加大社會監督力度,提高發行效率的重要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