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質詢案必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
2.質詢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0人以上聯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
3.質詢案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寫明質詢的對象、問題和內容。詢問的對象只能是法律規定的機關及其部門,而不是機關及其部門中的某個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縣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質詢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對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質詢。
4.質詢案提出後,受質詢機關必須負責答復。根據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質詢案的處理程序是:質詢案提出後,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議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決定口頭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答復。決定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會議印發關於質詢案答復情況的報告。
5.提出質詢案的代表過半數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受質詢機關經主席團決定後答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組織法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四十七條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