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保用於公共安全的消防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改變審計範圍。消防設計審核大多改為抽查。
3.明確新的使命。消防承擔應急救援任務。
4.解決賠償問題,鼓勵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5.設立監督檢查專章,加強監管。
消防設施維護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不具備專業條件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活動或者出具虛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或者依法撤銷相應資格;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對相關責任人員實行終身市場禁入。
前款規定的機構出具虛假文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責令其停止執業或者吊銷其相應資質,由有關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禁止進入市場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組織定期檢測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